厂商代码的申请者
第十一章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者、销售者,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。
第十二条 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(以下简称申请人)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。
申请人应当填写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书,并提供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。
需向编码中心申请厂商代码的厂商,大略可分为以下几种型态:
1、商品之销售者(商标拥有者)又可分为下列二种类型:
(1)制造商与销售商为同A公司,则需要由本身提出条码申请。
制造商 销售商 申请者
A--------A---------A
(2)制造商有B、C、D三家采OEM方式生产,而发售商E为行销公司时,应由发售商E来申请。
制造商
B
C------E..............E
D
2、零售商有自有(PRIVATE)与原始(ORIGINAL)商品,则由零售商本身提出申请。
3、在各地设立经营权独立的分厂,但均属制造同一商品,商品条码乃由总公司提出申请,由各分厂共同使用。
4、进口代理商进口欧美等国家之商品,若商品原已印有EAN或UPC之条码,则不必另外申请新码,使用原有条码即可。若商品上未印有条码,则由进口商向编码中心申请,使用于进口商品。
5、若将不同来源之单品加以组合销售,则需由组合商品之批发商或零售商申请所属号码,赋予组合商品新的号码。
厂商代码的申请手续
1、须申请厂商代码者(批发商、制造商、发售商),应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及分支机构提出申请,填妥申请书表并缴纳相关文件及费用,办妥申请手续后,经编码中心审核即寄发号码证书及有关资料。
2、申请厂商需缴之相关文件包含(1)申请书一份(2)工商执照复印件